发布日期:2024-12-20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身份★。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经营者李哲在店内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李哲的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6月6日,已过期★★,李哲在卫生健康证明过期情况下,仍在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
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在卫生健康证明过期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所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证据二、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在卫生健康证明过期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在卫生健康证明过期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罚告〔2024〕3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街道文明东路64号东风桥边第一间商铺的海口美兰陈李雪屋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餐饮★★★,该店的食品从业人员李哲的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6月6日,已过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当日,经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